道可特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司法实务解读(四)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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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合并、分立情况下的工资的清偿责任。本条主要吸收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立法精神,以保证在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农民工的工资仍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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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丧失情形下的工资清偿保障
一是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注销前需要清偿债务,因此,本条即参照《公司法》,规定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但尚未清偿债务包括应当依法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即可依据该条规定,追求清算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清算责任人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该条款也就是让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上黑名单,无法成立新企业。上述几条清偿条款,很全面地封杀了各种企业想逃避清偿责任的伎俩,大大降低了强制执行的难度,也说明了国家对农民工的重视程度。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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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创设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涉及的账户资金,对于其他案件司法活动的保全与执行手段的豁免。这几个条款是对以往政策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继,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实行办法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不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划拨。但需要注意实际执法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的比例还偏低,未能形成借助保证金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需要在后续的执法过程中严格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真正发挥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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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了三项基本内容。本条主要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将工人工资的基本信息及相关维权信息公布出来,方便农民工了解及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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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为纽带、以合同为规范,明确上下游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企业日常管理的规范化、合法化、成文化 提高企业资金的安全系数和风险系数 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智能工具与技术
李勇 律师
主要社会职务: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基础设施EPC/PPP邢国茹
邢国茹,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是建设工程合规管理,项目投融资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类诉讼业务。
李勇律师团队介绍
本团队由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勇律师组建,团队成员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等著名院校的博士、硕士学历,也拥有在中国中铁、中核集团、山西建工等大型施工企业的工作履历。团队以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为基础,重点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多次为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中国建筑等大中小型工程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团队打造出的精品产品线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品线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产品线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产品线
★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产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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